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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章 附则]

时间:2025-02-20 13:44:02 小账经验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法律分析:是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准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遵循本规定的指导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职责履行时,如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也应参照本规定进行操作。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针对内部管理的审计细则。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章明确指出,内部审计部门需根据查证或认定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需与审计内容统结论应由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章 附则

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框架下,第六章详尽规定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和行为准则。具体如下:第四十条中,审计机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对象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自在审计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二章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旨在全面评估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事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将其作为考核、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指出,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内部审计主管部门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一条,旨在落实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强化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相关工作。

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卫生部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循《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接受审计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第四十条:卫生部直属单位开展对所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卫生部通过财务收支、专项等审计手段,对部管医院经济运行进行监管。部管医院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若存在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阻挠审计人员工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或打击报复审计、检举人员等行为之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党政、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章审计实施内部审计部门需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确保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审计通知需提前3日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联席会议同意,可直接实施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审判机检察机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责经营责法律责任和会计责任。财产责任关注的是企业的资产安全,它不仅涉及到负责人是否能够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运转,还包括资产是否得到了保值增值的管理。经营责任则着眼于企业如何有效利用其资源以提升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财务状况审计:主要审查企业或组织的财务报表、账目和资产状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这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全面审查,以评估企业或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是否合规。审计范围还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亦可对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通常由企业委派的总经理或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需接受审计监督,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需要进行,审计权限根据管理级别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的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级审计机关协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审计需经国务院总理批准。审计机关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规的实施与调整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了本《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解释、实施日期以及废止条件,确保法规的持续适应性和前瞻性。通过这一系列严格的审计制度,我国旨在打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经济责任管理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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